(2013)涡刑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朱银龙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银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66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银龙,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新桥乡朱楼村朱楼*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1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银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4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红,被告人朱银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朱银龙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涡阳县石弓镇驶往河南省永城市新桥乡朱楼村,自东向西行驶至涡阳县丹城镇至永城市马桥镇路处(丹城镇老天庄路段),与行人董红玲相撞,造成董红玲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及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涡公交认字(2013)第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银龙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银龙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董红玲的家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7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银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身份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人朱云龙、黄飞虎、朱新玉、董加好、张永雷的证言,涡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银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银龙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具有坦白情节,并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朱银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孙良义人民陪审员 韩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莞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