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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忠鹏与梁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鹏,梁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807号原告刘忠鹏,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梁楹,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鹏诉被告梁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3元,减半收取为932元,由原告刘忠鹏负担。审判员  彭进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