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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5)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毛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毛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以与被告毛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康永法代理审判员  王 松人民陪审员  乔银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