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漯郾刑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徐文超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超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漯郾刑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文超,男。因涉嫌行贿,于2013年4月10日经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13〕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文超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文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8年12月,在漯河市粮食局直属分局裴城粮所新建标准库的过程中,该粮所所长马XX将工程的一部分交给被告人徐文超承建并帮助其顺利结算工程款。为表示感谢,徐文超于2009年9月份的一天在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郾钢路17号马XX家中送给马XX10000元现金。2、2010年2月,在漯河市粮食局直属分局粮油总公司问十乡粮所新建标准库的过程中,该粮所所长杨XX将工程的一部分交给被告人徐文超承建并帮助其顺利结算工程款。为表示感谢,徐文超于2010年4月14日在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农业银行附近送给杨XX20000元现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文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XX、杨XX、杨X红证言;书证: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归案经过、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3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徐文超认罪态度好,有悔罪之意,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文超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君红审 判 员 王会军代理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