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苍溪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四川省诰通律师事务所与高桂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诰通律师事务所,高桂华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苍溪民初字第83号原告:四川省诰通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杨先华,主任。被告:高桂华,女,出生于1979年3月1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诰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高桂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省诰通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诰通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爱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