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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充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陈安舒诉袁渊、赵凤光、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舒,袁渊,赵风光,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充民初字第85号原告陈安舒。被告袁渊。被告赵风光。被告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辉荣,男,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安舒被告袁渊、赵风光和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陈安舒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舒撤回对被告袁渊、赵风光和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安舒承担937.50元。审判员  谌利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吉巧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