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姜旭慧与无锡英格赛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旭慧,无锡英格赛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姜旭慧。被告无锡英格赛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旭慧与被告无锡英格赛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格赛伦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姜旭慧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旭慧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旭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姜旭慧预交),由姜旭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文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