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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进与被告青岛欧勃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进,青岛欧勃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35号原告:王玉进,男,汉族,工人,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郝守勇,男,汉族,青岛黄岛润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欧勃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乌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传昌,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进与被告青岛欧勃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进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欧勃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进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