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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判决书00013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府刑初字第00013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2013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3日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刑诉(2013)第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候虹、杨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黑色羚羊牌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府谷县庙沟门镇后桥头路段上坡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对方报警,民警赶赴现场时发现杨某某满身酒气,涉嫌酒后驾车,随机将其带回交警大队进行醒酒,并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5.4mg/100ML,随后带其至府谷县中医院提取血液,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结果为141.95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相关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明显大于80mg/100ml,为醉酒驾车,被告人杨某某属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提交了酒精浓度检测报告、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三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常住人口信息、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表、对被告人杨某某血液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单、酒精浓度检测报告、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鉴于其系初次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较好,又自愿交纳罚金,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到五个月的量刑符合被告人的罪责,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新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