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郝二飞与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二飞,刘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郝二飞。被告刘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二飞诉被告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二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郝二飞负担。审判员 李向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