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关鹏诉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鹏,王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商初字第421号原告关鹏。委托代理人张岩,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鹏与被告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鹏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0元,减半收取282.50元由原告关鹏承担。审 判 长 李 梅代理审判员 杨永龙人民陪审员 莫飞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