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湟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周琳与人湟中县鲁沙尔镇东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琳,湟中县鲁沙尔镇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湟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周琳,女,汉族。被执行人湟中县鲁沙尔镇东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湟民一初字第53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周琳与被执行人湟中县鲁沙尔镇东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湟中县鲁沙尔镇东村村民委员会在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幼堡分社的账户存款552951元予以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圈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