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韩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3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务工。曾因盗窃于2007年12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韩某伙同他人经预谋,窜至瑞安市仙降街道塘里村后岸何某家,用撬棍撬门入内,窃取人民币180元及手机一部。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计人民币93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结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韩某退赔人民币1112元,返还被害人何领弟。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