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法民初字第04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杜木碧与唐勇,陈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木碧,唐勇,陈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4622号原告杜木碧。被告唐勇。被告陈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住重庆市铜梁县东城街道中兴东路27号。负责人柳志鹏,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杜木碧诉唐勇,陈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木碧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木碧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杜木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木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1元,减半交纳485.50元,由原告杜木碧负担,此款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游 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屈海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