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许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许某甲。被告许某乙。原告许某甲诉被告许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甲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某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许某乙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撤回对被告许某乙的起诉。审判员 冯芝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