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3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武大中与胡蓉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甲,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3080号原告武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原告武某甲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相互认识后恋爱,后于1999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6月1日生育大儿子武某乙、于2002年1月24日生育二儿子武某丙。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此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失和。自2009年起双方就开始分居生活,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1年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2012年6月20日,贵院作出(2012)龙民一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上述判决生效后,双方仍继续分居生活,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间形同陌路。原、被告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武某乙、武某丙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海口市世贸北路XX号海岸壹号逸韵阁XXX房、琼AJXX**汽车一辆、琼AUXX**号汽车一辆归被告所有;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胡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相识于1994年,于1995年确立恋爱关系,经过长达四年多的恋爱时间于1999年结婚。由于恋爱时间较长,双方是在磨合了性格之后,又觉得彼此感情深厚,才决定组织家庭。我与原告的婚姻基础牢固,感情基础深厚。1999年10月发现怀孕之后,我辞去在海南农垦热作股份有限公司蒸蒸日上的工作。2000年6月与2002年1月分别生育两个儿子,两个孩子的年龄仅相差一岁七个月,由此可以看出我和原告夫妻关系亲密幸福。2004年初,我接触到深圳七色麻服饰,觉得该品牌很有发展前途,于是夫妻考虑了市场的因素,决定签下长沙的加盟店经营权,在长沙最高档的商场代理经营该品牌的销售业务。在经营该品牌的三年时间里,由于是异地管理,我经常往返于长沙海口市之间,夫妻分居两地,我需要兼顾家庭和事业,而原告也非常支持,往往会因为我不在海口的期间承担起抚养关爱两个孩子的重担,使得我可以安心工作,也没有因此而影响我们的夫妻感情,反而更加的亲密了,而生意也做到了平均每年四百多万的销售额。2006年,时值大儿子即将进入小学学习,为了不错过他生命中的重要时刻和成长的关键期,我结束了长沙的生意,全心全意留在海口照顾孩子和家庭,开始了我全职太太的生涯。而在这些所有的决定中,都刻着彼此的爱和家庭浓浓的烙印,一切都是为了孩子和家庭。2008年至2009年,海口明光大酒店筹开期间,时任明光公司副总的原告工作量增加,他对家庭的照顾慢慢减少,而我们都万分的理解和支持。就是在如此繁忙的工作之余,我们夫妻也还是会坚持我们的家庭旅行计划,秉承着行XX路胜读万卷书,我们的足迹走遍祖国的各地。2011年,考虑到内地的教育比较成熟与多元化,为了提供给孩子最好最完善的教育,我和原告商量之后又征求了孩子们的同意,决定在大儿子小学毕业之后,转学到长沙读书,在长沙安置一个临时的家,服务两个孩子的教育。在2011年到2012年期间,我们进行了很长时间认真的选择和比较,才有了现在两个孩子读书的学校和住宿现状。在安置这个家的时候,为了给孩子和我营造一个温馨温暖熟悉的家,原告对于家具以及家具饰品的选择和购买,倾注了众多的心思和努力;为了孩子有便捷的交通条件,原告协同公司司机驾驶车辆从海口来到长沙并将车辆留在长沙,提供他们出行的方便。所有这些都显示了原告对我们的眷恋和爱护。来到长沙读书也有一年有余,在这期间,原告因为工作繁忙,来到长沙的次数不多,我们娘三也屡次提出了希望原告来长沙的愿望。就在2013年的3月,原告携朋友来长沙,提前祝贺我的生日,并明确表示以后尽量多来长沙,处理好工作忙碌和关爱家庭的关系,我们都很开心,甚至他还在长沙的当天,和我一起带着他的朋友以及我的同学们去了长沙近郊湿地踏青。但是在那之后,我们发现原告来长沙的次数越来越少,如果仅仅因为工作的原因或者孩子就读的原因而造成的夫妻两地分居两地,就说两口子需要离婚,我和孩子都不能接受。我之所以申请两个孩子出庭,不是为了让他们来回答爸爸妈妈的问题,也不是让他们来证明父母有多么的恩爱,我只是想让法官和陪审员看看,如果真是如同原告所诉,夫妻失和,常常为了琐事争吵,关系破裂,家庭不和睦,这两个孩子能够长得如此优秀、如此的阳光向上、如此的懂事体贴吗。不知什么原因,两个孩子已经有9个月没有见到原告了。冒着被罚款的风险,生下第二个孩子,就是希望两个孩子能够有别于独生子女,他们可以一起长大一起扶持一起感受家庭的幸福,所以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我不同意,对原告提出来的两个孩子分开抚养,各自负担,我也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相互认识后恋爱,后于1999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6月1日生育大儿子武某乙、于2002年1月24日生育二儿子武某丙。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此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失和。自2009年起双方就开始分居生活。2011年,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龙民一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上述判决生效后,双方仍继续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登记在被告胡某某名下位于海口市世贸北路XX号海岸壹号逸韵阁XXX房1套(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85XXX**号)、登记在原告名下的琼AJXX**汽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琼AUXX**号汽车一辆。上述事实有《结婚证》1本、《常住人口登记卡》2张、《房屋所有权证》1本、《车辆信息》2张、本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1份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在本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原、被告仍继续分居生活,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孩子武某乙、武某丙的抚养问题,原告明确表示为了不让两个孩子分开,同意两个孩子均由被告抚养,其每个月向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0元。经征求婚生孩子武某乙、武某丙的意见,其两人均表示同意跟随被告生活。因此,婚生孩子武某乙、武某丙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直至两个孩子均年满18周岁时止。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故登记在被告胡某某名下位于海口市世贸北路XX号海岸壹号逸韵阁XXX房1套(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85XXX**号)、登记在原告名下的琼AJXX**汽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琼AUXX**号汽车一辆应归被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武某甲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二、婚生孩子武某乙、武某丙由被告胡某某抚养,原告武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直至两个孩子均年满18周岁时止;三、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被告胡某某名下位于海口市世贸北路XX号海岸壹号逸韵阁XXX房1套(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85XXX**号)、登记在原告武某甲名下的琼AJXX**汽车一辆、登记在被告胡某某名下的琼AUXX**号汽车一辆归被告胡某某所有。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戡审 判 员 赵春香人民陪审员 陈小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青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