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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铭东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厦门富裕服饰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铭东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厦门富裕服饰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深圳市铭东兴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维青,总经理。被申请人厦门富裕服饰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崇化,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市铭东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富裕服饰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厦门富裕服饰箱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案外人张志影自愿用其合法所有的车牌号为闽DMG5**小型轿车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来得以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厦门富裕服饰箱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案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铭东兴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昊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梁世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