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清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清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苑某,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兰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苑某驾驶冀F×××××号北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沿保衡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保衡公路高速桥北侧时,因未在机动车道行驶、违规超车,与同向行驶的苑文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苑文荣因磕、碰、摔造成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苑某拨打122报警。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喜更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清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清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书及照片、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酒精技术检验报告、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清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经济赔偿凭证、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苑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苑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颖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