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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遂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坤与被告贾金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金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遂民初字第1373号赵坤,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贾金虎,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坤与被告贾金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坤于2013年12月24日以与被告贾金虎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坤负担。审 判 长  韩 凌审 判 员  郭继东人民陪审员  陈建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