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遂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坤与被告贾金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金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遂民初字第1373号赵坤,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贾金虎,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坤与被告贾金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坤于2013年12月24日以与被告贾金虎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坤负担。审 判 长 韩 凌审 判 员 郭继东人民陪审员 陈建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