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宽民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由迪迪与刘一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迪迪,刘一鸣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917号原告由迪迪。委托代理人王氐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一鸣。原告由迪迪诉被告刘一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由迪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由迪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岳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