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光调确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华新、光泽县隆泉置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4)光调确字第22号申请人李华新,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生,住光泽县。诉讼代表人褚诗南,男,汉族,1987年8月1日生,住光泽县。诉讼代表人余万有,男,汉族,1969年5月14日生,住光泽县。诉讼代表人付鑫,男,汉族,1988年6月20日生,住光泽县。申请人光泽县隆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泽县文昌路45号。法定代表人刘锦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华新、光泽县隆泉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华新与光泽县隆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25日经光泽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光泽县隆泉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赔偿申请人李华新延期交房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103元,该款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梅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