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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0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刘庆敏与张静、鹿邑县金茂运输有限公司、孙成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敏,鹿邑县金茂运输有限公司,张静,孙成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0518号原告刘庆敏。委托代理人徐海兵,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尤晔。被告鹿邑县金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新通路。被告张静。被告孙成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淮中大道106号。负责人蒋堃,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心文,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敏诉被告鹿邑县金茂运输有限公司、张静、孙成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敏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敏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冲审 判 员  沈征宇人民陪审员  施素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佼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