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史永林放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永林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青刑初字第124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永林。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1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永林犯放火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永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史永林的供述,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光盘,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残疾人证,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敬老院出具的证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指控,2013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入住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敬老院的被告人史永林因不满该院的管理制度,酒后先将该院3号楼2楼楼道的灭火器扔掉,后至该楼205室,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正在床上休息的胡某某(精神一级残疾)的床单引发火灾,致床单床垫及床被等物被烧毁,胡某某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后火势因他人扑救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永林在多人聚居地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审判。被告人史永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其没有实施放火行为,故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永林因原住房涉危房改建,由政府安排入住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敬老院,现居住于该敬老院3号楼207室,该楼层居住多名寄养老人。2013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史永林因不满该院的管理制度,酒后先将该院3号楼2楼楼道的灭火器扔掉,后至该楼205室,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正在床上休息的胡某某(精神一级残疾)的床单引发火灾,致床单床垫及床被等物被烧毁,胡某某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后火势因他人扑救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史永林的供述笔录,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监控视频,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残疾人证,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敬老院出具的证明,案发经过,案发经过表格,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亦作了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永林在多人聚居地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永林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史永林提出未实施放火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经查,监控视频证实了被告人史永林在案发时间扔掉敬老院3号楼2楼楼道内的灭火器后翻窗进入205室,随后205室发生火灾的事实,被告人史永林曾在到案后的讯问笔录中清晰地供述了实施放火行为的细节,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内容与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故被告人史永林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永林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二、作案工具打火机1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审 判 长 姚丽萍人民陪审员 陈为因人民陪审员 马念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