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民初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2013)芙民初字第270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芙蓉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国温德姆至尊豪庭大酒店,李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拟稿:份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初字第2700号原告湖南芙蓉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国温德姆至尊豪庭大酒店负责人戴凤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炜红,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瑜,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静委托代理人周文颖,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芙蓉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国温德姆至尊豪庭大酒店与被告李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芙蓉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国温德姆至尊豪庭大酒店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芙蓉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国温德姆至尊豪庭大酒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芙蓉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国温德姆至尊豪庭大酒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谭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鹏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