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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中冶煤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潍坊中冶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5号原告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顺,董事长。被告潍坊中冶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中冶煤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72786.3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鲁G×××××号奔驰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72786.3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郄本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