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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文南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文南民初字第2号原告:刘某,务农。被告:梁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克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建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