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杨宝荣与杨美荣、杨爱荣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荣,杨美荣,杨爱荣,杨中评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杨宝荣。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美荣。被告杨爱荣。被告杨中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荣与被告杨美荣、杨爱荣、杨中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宝荣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长湖地6村12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244,362.80元。原告杨宝荣自愿将其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西流湾45号黄埔人家·长江明珠4栋2单元17层3室房屋(建筑面积91.7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岸字第20130021**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宝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位于武汉市江岸���长湖地6村12号房屋(建筑面积43.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岸国用(改2005)第7400号)的拆迁补偿款244,362.80元;二、查封原告杨宝荣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西流湾45号黄埔人家·长江明珠4栋2单元17层3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耀辉人民陪审员 于 毅人民陪审员 骆凤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冰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