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游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游民初字第1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奉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