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3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田XX与郝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田XX;郝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3294号原告田XX。委托代理人田某,系东港市合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XX。原告田XX与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XX经本院公告送达,未按期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田某某,现年15岁。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郝XX于2006年离家出走并将生女田某某一同带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郝XX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田某某,现年13周岁。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郝XX于2006年离家出走并将婚生女田某某一同带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不需要本院处理。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东港市合隆派出所和犸木林村委会共同出具的证明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分居两年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田XX与被告郝XX离婚;二、婚生女田某某暂与被告郝XX共同生活,原告田XX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该婚生女独立生活之日止每年承担抚养费3000元,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月1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原告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吴丽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沁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