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二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安徽安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二初字第00235号原告:安徽安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符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玉祥,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立东,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群,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安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安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安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徽安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徽安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林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