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知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乔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军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知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军,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大庆市人,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因病被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冯新,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1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军及其辩护人冯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苹果”图形(注册证号为第6281379号)系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均包括移动电话机等,该商标目前在保护期内。2012年3月份起,被告人乔军从市场上回收残旧二手苹果手机,安排工人进行维修翻新,再换上标有“苹果”标识的高仿外壳,以苹果新机在淘宝网出售牟利。被告人乔军为此租用深圳市民治街道樟坑一区通博花园H栋9B5、深圳市民治街道樟坑一区35栋303房作为组装点;租用深圳市民治街道碧水龙庭2栋一单元15A作为销售点。2012年9月5日,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深圳市民治街道碧水龙庭2栋一单元15A房,查获假冒苹果品牌手机53部及配件一批,并当场抓获被告人乔军。经查,截至案发,被告人乔军共出售假冒苹果手机1500部,赢利约15万元。另据被告人的淘宝账户的交易金额统计,涉案非法经营数额达25万余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提某、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控罪成立。关于本案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有被告人乔军的口供与涉案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用于淘宝交易的银行卡记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乔军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人民币(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查获的假冒产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叶 建 涛审 判 员 王 庄人民陪审员 王 嘉 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晓华(兼)书 记 员 买 晓 荣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