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西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米洁玉与郭海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郭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132号原告米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与被告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臧红梅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米某负担。审判员 石林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党启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