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桑法执(民)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与刘江伟、孙容、钟吉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支行,刘江伟,孙容,钟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桑法执(民)字第3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支行,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法定代表人龚剑,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江伟,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桑植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孙容,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钟吉洪,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桑植县人,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桑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容、钟吉洪以及钟吉洪妻子向爱玉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容的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被执行人钟吉洪的银行存款6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被执行人钟吉洪妻子向爱玉的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如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光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