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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2662号原告李某某,男,朝鲜族,住延吉市建工街华委一组。被告朴某某,女,朝鲜族,住延吉市建工街华委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无法联系原告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咸钟虎审判员  金虎俊审判员  韩 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宇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