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2662号原告李某某,男,朝鲜族,住延吉市建工街华委一组。被告朴某某,女,朝鲜族,住延吉市建工街华委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无法联系原告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咸钟虎审判员 金虎俊审判员 韩 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宇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