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调确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守业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临调确字第22号申请人:张守业。申请人:朱龙江。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日经临淄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王效敬、冉月丹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意见:1、朱龙江赔偿张守业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2916.60元、误工费8100元、护理费373.33元、车辆损失费400元、施救费、清障费400元、伙食补助费48元,以上共计赔偿张守业12237.93元。2、双方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以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内容从形式到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朱龙江与申请人张守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传宝代理审判员 刘光鑫人民陪审员 朱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