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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黎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宇文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宇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黎民初字第6号原告曹某某,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黎城县停河铺乡元村人,现住黎城县黎侯镇南土岭村。被告宇文某某,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黎城县停河铺乡元村人,住原籍。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宇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考虑到女儿的健康成长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宇文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永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云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