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陈桥与陈国闯、李铁梅、李安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桥,陈国闯,李铁梅,李安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陈桥。被申请人:陈国闯。被申请人:李铁梅。被申请人:李安玉。申请人陈桥因被申请人陈国闯、李铁梅、李安玉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陈国闯、李铁梅、李安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号为×××、×××、×××、×××、×××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陈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陈国闯、李铁梅、李安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号为×××、×××、×××、×××、×××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怀甫审判员 魏宏波审判员 魏常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思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