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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什邡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徐正元申请执行徐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正元,徐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什邡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徐正元,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木坊巷。被执行人:徐明勇,男,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洋河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徐明勇履行(2013)什邡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什邡市通站东路360号12幢602号住宅一套(房产证号【什邡权证回澜镇字第130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什国用﹤1992﹥字第030015-118号】)的产权转移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徐正元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颜 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令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