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民催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靖江市长泰贸易有限公司、项侗侗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靖江市长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靖民催字第0027号申请人靖江市长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332号江城公寓D-1幢03。法定代表人项侗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德海。申请人靖江市长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2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于2013年7月23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21027988、出票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靖江市中顺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靖江市中盛贸易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2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靖江市长泰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主文)审 判 长 戴维嘉代理审判员 曹永清代理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