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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锦江物业与李敏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264号原告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85号16幢1单元11103号。注册号610100100161709。法定代表人任利,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利,女,该公司兴乐园项目经理。被告李敏,女,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长庆油田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王亚平,男,长庆油田公司职工,系被告李敏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7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48.5元,剩余148.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林 娜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