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红民初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高金龙与被告金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龙,金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红民初字第01694号原告高金龙,男被告金喜,男本院受理原告高金龙与被告金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金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