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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薛某诉西安市某某汽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薛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67号原告:西安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号。法定代表人: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薛某,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某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告薛某已先于原告西安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依法应与原告薛某诉被告西安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原告薛某诉被告西安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01号】合并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玉叶审判员  李红玉代理审判���吉踵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