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上海闻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某某,上海闻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保字第00098号申请人林某某,女,汉族.被申请人上海闻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德春,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林某某因被申请人上海闻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2012年12月租用申请人租赁物,用于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安居工程,至今被申请人累计拖欠申请人租赁费430431.34元。另有申请人租赁物扣件31485套、丝杠510套未返还。被申请人已构成严重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金269207元。该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出卖其财产行为的发生,影响申请人债权的实现,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闻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850000元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陕A695**宝马轿车一辆及银行存款10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亦向本院提供了为其诉前保全的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证和银行存单作为担保。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和毁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闻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850000元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林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26-475001130524634账号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蔚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