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杨俊林诉李广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林,李广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2311号原告杨俊林,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委托代理人盛中林,邳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广德,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林诉被告李广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孝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