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刑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崔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4)亳刑监字第00002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崔某某。原审被告人崔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以(2013)涡刑初字第002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13日以亳检刑抗(2013)15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决定对本案指令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决定如下:指令涡阳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