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齐猛诉董志权、李南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猛,董志权,李南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114号原告齐猛。委托代理人谢之然。被告董志权。被告李南南。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猛诉被告董志权、李南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向原告明确告知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800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