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农民。被执行人沈某某,女,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254号沈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沈某某给付赵某某孩子抚养费每月150元,至孩子18周岁。2013年12月20日前给付2013年7月至12月份抚养费900元,以后每年6月20日前给付上半年抚养费900元,12月20日前给付下半年抚养费9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沈某某将2013年7月至12月份抚养费900元交至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2013年度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虹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