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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农民。被执行人沈某某,女,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254号沈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沈某某给付赵某某孩子抚养费每月150元,至孩子18周岁。2013年12月20日前给付2013年7月至12月份抚养费900元,以后每年6月20日前给付上半年抚养费900元,12月20日前给付下半年抚养费9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沈某某将2013年7月至12月份抚养费900元交至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2013年度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虹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