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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6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宁波扬升针染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金慈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扬升针染有限公司,慈溪市金慈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606-3号原告:宁波扬升针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法定代表人:章少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金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新泽村。法定代表人:余岳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扬升针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金慈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扬升针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计372元,由原告宁波扬升针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