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34号原告范某某,女,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袁某某,男,1966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权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