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商终字第0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权建军与历诗芳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权建军,厉诗芳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商终字第0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权建军,男。委托代理人权钢,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厉诗芳,女。委托代理人王成甫,徐州市云龙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权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历诗芳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3)铜茅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权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权钢、被上诉人历诗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成甫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3)铜茅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建民审 判 员 张 明代理审判员 赵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历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